晋城市建筑装饰行业行为守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建筑法》、"晋城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为促进建筑装饰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装饰市场和提高行业服 务水平,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在晋城市所有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工程发包单位和工程施工企业。
第三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遵守国家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职业道德。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者、承包者应相互尊重,凡发现违反本守则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晋城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建筑工程招投标有形市场,经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施工单位。
第六条 认真签定和履行晋城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费。
第七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设计、施工单位索取回扣。
第八条 坚持公平竞争,认真履行合同,以质量服务取胜。坚持政府的规定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做好文明安全施工。
第九条 与工程发包方及综合承包方建立正常合作关系。不得采用贿标或低于成本价方式参与恶性竞争;不拖欠工人工资。
第十条 在发布、传递有关企业经营信息及广告宣传中,反对弄虚作假,保证其真实性,并且100%兑现承诺。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标准,杜绝适用假、冒、伪、劣和环保不达标材料。
第十二条 在承揽工程中,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活动。反对围标。
第十三条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间应平等相待,公平竞争;不得有中伤、贬损竞争对手的行为。
第十四条 协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积极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做好服务工作,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守则,情节轻微的,由晋城市建筑装饰协会提出批评;情节严重或坚持不改的,由晋城市建筑装饰协会在公开 出版物和网站上曝光,是协会会员单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是晋城市建设委员会晋城市人事局命名的"晋城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和晋城市建筑装饰协会命名的"晋城市建筑装饰先进企业"。取消其称誉,必要时向政府管理部门建议,重新审查其施 工资质和经营资格,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守则由晋城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